在上级医保部门统一出台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产品白名单前,全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的支付管理规则,清晰划分可支付、禁支付范围,严禁超范围、串换结算,变相套现等行为。
(一)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原则上,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 国药准字C批文药品、中药饮片等药品,体温计、血压计、血糖检测仪、康复辅助器械等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等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造口护理袋等长期治疗使用的器械耗材。
(二)医保个人账户禁止支付范围。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牙膏牙刷牙线、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通讯计时设备以及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
(三)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销售医保结算处方药时,必须严格核验处方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认真核查处方来源、用药适配性,完整留存处方单据、结算台账、销售记录,做到账、货、票、系统数据完全一致,严禁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使用虚假处方结算、超剂量违规售药。